保洁员捡2万元报警后被开除?官方回应
一则“保洁员捡到2万现金报警后疑似被开除”
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2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注意到网上涉紫航海鲜大饭店相关舆情,西岗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已经介入,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之中,调查结果适时公布。
2月25日晚,涉事的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通过其官方视频账号回应此事称,保洁员捡到钱上交后想把钱据为己有,保洁员是自己辞职的。
2月26日,当事保洁员表示,自己是在报警后被开除的,饭店称自己想将现金“据为己有”的说法不实。
1月28日,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保洁员宋大姐在中午时分清理洗手池附近时,意外发现一个兜子放在地上,里面有两捆百元钞票。她提着兜子来到大厅,喊“谁的包啊”,就餐的客人无人应答,正在巡场的工作人员见状让她先放在前台,于是宋大姐就把钱交到了前台。事后几日,宋大姐在与工作人员聊天中得知,仍没有人来询问或认领这笔钱。之后,宋大姐将此事报给了辖区派出所,而紧接着她也因故离开了紫航大饭店。
紫航海鲜大饭店工作人员称因为失物的位置存在监控死角,无法主动寻找失主。
2月18日,一位89岁的老人现身称钱是自己遗落的,然而在前往认领时并不顺利:饭店的视频已看不到了,老人也提供不出可以进行核对的细节。
2月25日,大连当地多位网友发布了一份宋大姐与第三方保洁公司一名女领导对话的音频。这份微信聊天式音频中,这名女领导表示,捡到的钱归店里管,宋大姐没有资格报警,“分不清大小王不知道给谁打工”“从现在开始你已经不是我员工”等等。
▲相关聊天记录
当晚8时50分许,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在其官方账号发布视频解释此事。
在视频中,辽宁大连紫航海鲜大饭店负责人表示,保洁员属于保洁外包公司,关于这2万元,保洁员捡到交上来两天以后,又想把这2万元要回去据为己有,后来饭店和保洁公司负责人商议,钱就放到了派出所。视频中该负责人解释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将钱交给派出所,是因为店内捡到客人的失物,一般先放店里等客人第二天前来认领,但是这次一直没人来认领。
同时,保洁公司的一名女经理也在视频中称,保洁员捡到钱两天后想把2万元据为己有,她没同意,两人未达成共识,并不存在保洁员被开除克扣工资的情况,当天是保洁员自己提出来的离职,有录音为证,当天所有工资全部结清,有转账记录为证,并且不拖欠其一分钱工资。
▲紫航海鲜大饭店负责人回应此事(紫航海鲜大饭店官方账号视频截图)
2月26日,当事人宋女士表示,她身体不好,目前正在家里休息。她介绍,2月3日她在报警之前,曾和饭店的店长打过招呼,也咨询过法律顾问,确认自己有权利有职责要求饭店将这笔钱交给警方来处理。所以她才报的警,她有录音等证据证明是自己先报的警。对于店方“想把这2万元要回去想据为己有”的说法,宋女士明确表示没有提出这个要求,她报警是想饭店将这笔款交给警察。
宋女士表示,2月3日中午,她找到饭店店长说,好几天都没人来领钱,自己想报警处理。刚报完警,宋女士就接到保洁公司领导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让她不要报警,责问她还想不想干啦,宋女士说自己已经报警了。
“我是当天被开除的,她不开除我的话我还想干,因为这是我好不容易找的活,我此前一直感谢领导,我这么大岁数还让我干活。”宋女士说,工资当天下午就被结清了,公司不欠她工资。
对于饭店说她想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说法,宋女士说,“如果我想占为己有,为什么报警?为什么会找记者?”
宋女士表示,她报警后,这笔现金开始一直保存在饭店。2月中旬,她联系了大连当地一家媒体反映此事,希望媒体帮忙寻找失主,饭店接受采访时称自己有病离职了,她当时看到后并没有反驳,给饭店留面子。直到记者介入之后,饭店才将这笔钱交给警方。2月25日,她看到酒店的回应后非常气愤。
媒体记者多次致电宋女士所在保洁公司的领导,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紫航海鲜大饭店的电话一直占线或无人接听。
26日中午,紫航海鲜大饭店在某短视频平台官方账号关于此事的回应已被删除。
2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宋女士59岁,属于第三方保洁公司,工作时间是上一天班休息一天,但保洁公司和宋女士之间的关系并不在劳动法的调解范围内。据他们了解,保洁公司当时认为,宋女士应该用休息时间处理这两万元钱的事,不应该占用工作时间,这样双方才产生矛盾。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宋女士属于拾得人,将现金交给饭店属于委托保管,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宋女士报警后,饭店应该将这笔现金移交给警方,不应再自行保管。饭店作为代管方,如果一直无法找到失主,它没有权利一直保管这笔现金,必须移交给警方或找公证机构进行提存处理。如果这笔现金在饭店保管期间发生损失,饭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宋女士工作的单位不能因为她采取了报警行为将其开除,只能在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项的条件下才能解除聘任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极目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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